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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ouncement on the 2027 Non-State-Trade Crude Oil Import Quota an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公布202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 Published 2026-10-08

What it does

Sets the 2027 permitted volume for non-state-trade crude oil imports at 257 million tonnes and specifies eligibility conditions, application materials, allocation principles, and review procedures. It also sets requirements for returning unused quota and provides for penalties for violations.

Who it applies to

Enterprises applying for the 2027 non-state-trade crude oil import quota, including local applicants and subsidiaries of central enterprises. Applicants must meet the stated operating, infrastructure, credit, staffing, and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Key dates

The announcement was issued on September 24, 2026, and published on October 8, 2026. Applications must reach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by November 15, 2026; the first quota allocation will be issued by the end of 2026.

What changed

No prior rule identified.

trade and export cont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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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来源:外贸司

类型:原创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2026-10-08 16:51

AI阅读

公布202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3号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
202
7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
6
年
9
月
24
日
202
7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
202
7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
7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
25700
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
2
年(
202
5
年
1
月
-202
6
年
10
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允许量使用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具有使用进口原油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
5
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
200
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
20
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
2000
万美元(或
1.4
亿元人民币)。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
2
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部企业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
6
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商务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202
6
年底前将第一批允许量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适时追加和调整。近
2
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
9
月
1
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
202
6
年
11
月
15
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010-65197970
;邮政编码:
100731
。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
“
事项:原油
”
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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