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Diverse Investmen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
关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 Published 2026-08-28
What it does
The document sets out measures to broaden funding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field. It calls for coordinated fiscal support, expanded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greater participation by enterprises and social donors, and stronger evaluation and policy coordination.
Who it applies to
It addresses relevant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terprises, research organizations, foundations, and other social contributors. It encourages these parties to support research, technology demonstration, commercialization, and application.
Key dates
Issued on 2026-08-20 and published on 2026-08-28. The document sets a goal of establishing a diversified investment framework by 2030.
What changed
No prior rule identified.
industrial policy · banking and insurance · energy and cli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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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 text
关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指导意见
环科财〔202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强化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科技支撑美丽中国建设总体战略,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科技特点,探索构建覆盖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应用,从政府到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模式,打造央地联动、政企协同的多元化投入格局,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供给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薄弱、技术供给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融资难等突出问题,设计多元化、可操作的投入支持模式。坚持突出创新,强化制度与政策工具增量创新,探索适配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特点的组织模式和支持方式。坚持注重实用,强调“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见效一项”,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坚持动态完善,根据国家战略、生态环境科技进展及管理需要,适时优化相关举措。
到2030年,形成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多元化投入格局,政策工具更加丰富,金融产品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机构参与度明显提升,科技创新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持续提高,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引导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一)加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央地协同。围绕地方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国家在本地区实施的科技重大项目,建立央地协同、资金共担、协同推进的工作模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在资金投入、组织实施、条件保障、成果应用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地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科研任务与地方实际治理需求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在区域内转化落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央地联动支持模式。
(二)完善生态环境联合基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合基金作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技术与基础科学融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深化部省联动激发区域科研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生态环境区域科研投入力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具有显著区域性特征、能够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方科研项目,按程序纳入生态环境区域科研专项管理。探索“部门统筹、地方投入、协同实施”的项目组织模式,推动区域科研能力提升和成果就地转化应用。
(四)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推广应用适用性新技术,重点支持“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以及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示范技术与推广技术。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因地制宜编制重点支持技术清单,精准引导技术示范方向。
三、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五)构建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主体供需对接模式。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优化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与便利性。持续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支持。
(六)支持生态环境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加强差异化内部考核激励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绿色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更好地服务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推广绿色技术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长期专注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监测监管能力提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强对技术成熟度与产业化前景的早期研判,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七)鼓励实施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在加强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多样化业务合作,强化“投、贷、保、债、租”金融支持,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发、示范与产业化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和精准性。
四、广泛汇聚社会资源,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八)引导公益捐赠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与个人等,向基金会、科技类非营利机构进行公益捐赠,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设立与实施,推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与集成,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示范与产业化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与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奖励,以及科技交流合作、创新文化建设等相关公益活动的开展。
(九)发挥优势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发挥“链主”带动作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同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推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发挥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五、强化协同推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统筹谋划和政策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多元化投入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方式,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多元化投入模式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技术成果实施效果评价和验证中的作用,探索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试验场,打造技术应用场景,推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成果评价,激发各主体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
(十二)加强跟踪评估和总结推广。开展动态跟踪与综合评估,及时优化政策举措。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政策宣贯,系统总结各地在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央地协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典型模式、特色做法和创新实践,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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