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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ing Opinions on Actively Developing Service-Based Social Assistance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 Published 2026-08-20

What it does

The opinions guide local authorities in developing service-based social assistance alongside material assistance. They set out approaches for assessing needs, matching services to recipients, engaging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providers, and funding services using existing resources where possible.

Who it applies to

The opinions are directed to civil affairs and finance departments at provincial, regional, municipal and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levels. Services are primarily intended for people receiving social assistance who need basic-life services they cannot readily obtain on their own.

Key dates

The document is dated 2026-07-23 and was published on 2026-08-20. It does not specify an effective date or comment deadline.

What changed

No prior rule identified.

labour and social · fiscal an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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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因地制宜、精准高效,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运用救助资源,加强工作保障,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方式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作用。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服务类社会救助是通过提供服务实施社会救助的一种方式,主要面向有需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以满足其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的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需求。现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社会救助对象经济、健康、教育、居住、就业、照护、社会融入以及服务诉求等情况,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并细化评估标准。要将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开展。注重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结合入户调查、走访探视等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定期梳理本地区困难群众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更新需求台账,为科学有效匹配救助服务资源提供依据。
(三)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服务资源供给能力等因素,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有针对性地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服务类社会救助指导清单,市县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本地区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服务标准、资金来源等。服务项目设置要量力而行,不搞大而全、不面面俱到,通过物质类社会救助能够满足相关需求的,不再设置服务项目。要统筹好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福利制度,以及与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作用,统筹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有效动员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单位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要强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探索项目化运作模式,以需求为导向设计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通过定期发布服务项目指引、召开服务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有序参与项目实施。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爱心人士等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向救助对象发放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合理确定筹资渠道和服务模式。各地要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现有资源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渠道,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照料护理费用用于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分类施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增发的低保金统筹用于为其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对其他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设立相关服务项目,通过引导慈善资金和各类社会资源来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
三、工作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于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作用,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现有场所和力量,加强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强化对服务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形成“实施-监督-评估-反馈-改进”的管理闭环。加强公示公开,及时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主体等,按规定公开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清单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
财政部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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